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继续按原渠道筹措,实行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特困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逐步探索适合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办法。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一)统筹方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医疗机构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医疗服务管理。参保的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参保和费用结算手续,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服务,并建立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增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证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正常开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及相关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要有效利用银行等金融窗口作用,委托办理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