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二)筹资标准。
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80元,其中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5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230元。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今后,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一)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连续缴费的激励机制,逐步实行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为700、400、200元。参保居民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少15%,一年最多减2次。
2.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比例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为50%、45%、40%,经批准转入外地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负担比例执行。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异药物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住院统筹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