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2008年初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年底居民参保率达到50%,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力争3年内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具有鞍山市区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鞍山城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不断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和筹资标准
(一)筹资方式。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居民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