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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同时,加快建立住房租赁新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全市统一、市区联动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加强区县层面的租赁服务功能,提供便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制订租房贴费政策,支持和鼓励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更多地依靠租赁解决住房问题。
  4、推进旧区和旧住房改造,多渠道改善居住条件
  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旧区和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尤其要以居住环境差、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为重点,加快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试点,积极探索旧区改造的新机制、新办法、新途径。在此基础上,针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本达到使用年限的旧住房,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区协作、合力推进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拆除重建改造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配套措施,分类指导,综合推进。
  积极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坚持“拆、改、留”并举,采取平改坡综合改造、成套率改造和“拆落地”整体改建等多种方法,切实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
  同时,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位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逐步改善来沪从业人员居住条件。
  5、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在节地方面,在保障住宅适用性的前提下,降低套均用地面积,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方面,在严格执行新建住宅节能50%国家标准的基础上,2008年试点推进节能65%的标准,全面推进建筑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技术,大力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节水方面,重点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和新建居住区雨水收集利用新技术;在节材方面,积极推进工业化、装配式的住宅装修方式,提高全装修住宅在新建商品住宅中的比例。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八条”和“国六条”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调控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规定,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控制投资需求,抑制投机需求。
  六、 保障措施
  1、建立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住房建设的管理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区县政府负责项目的落实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2、加强住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监测力度。加强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管理,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等环节,加强动态管理,健全日常监测制度,按照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有重点地加强跟踪管理。同时,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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