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区医疗急救中心和医院及化学中毒、烧伤、放射损伤事故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4.1.1.1 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