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较大人员伤亡,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49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9人以下死亡,或4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气象灾害;
2.造成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或4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2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