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