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为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县(区)应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院为市传染病救治机构。县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为15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4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委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