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2.1 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2.3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2.4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3.1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市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2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