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信息。县、市级和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报告方式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可作为网络直报和书面传真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对可能受影响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