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市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爱卫会、武警山西总队朔州支队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订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指导和帮助县、乡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