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8〕19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2008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继续实行文艺特长生加分录取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艺特长生范围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分团队(含重点团队、一般团队,名单见附件1)的优秀团员
(二)参加全国、市级文艺比赛成绩优秀者
2008年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全国及市级文艺比赛项目为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
二、文艺特长生加分条件和资格审定办法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
指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有两年以上连续团龄的市学生艺术团正式团员,并经团(队)考核被评为优秀团(队)员者。凡符合此条件的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考生,须填写市教委制定的《2008年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高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经学校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就读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所在艺术团于4月30日之前将符合要求学生的《资格审查表》及就读学校公示证明原件报送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逾期申报不予办理。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须在5月1O日前报市教委审核认定。
(二)参加全国、市级比赛成绩优秀者
指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高三阶段参加经市教委确认并在赛前公布可以加分的全国及上海市文艺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凡符合此条件的考生,须填写市教委制定的《市级竞赛活动优胜者加分证明表》(见附件3),并附获奖证明原件,报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文艺特长生加分标准和录取办法
(一)加分标准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员,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20分;一般团队的优秀团员,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10分。经市教委确认并在赛前公布可以加分的全国文艺比赛及上海市级文艺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20分。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加分,不能累计加分。
(二)录取办法
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文艺特长生,其高考原始成绩按规定标准加分后形成总分成绩,由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考生志愿向高校提供电子档案信息,由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总分成绩择优录取。对《资格审查表》(附件2)、《加分证明表》(附件3)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