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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08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08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8〕3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为了鼓励本市生源考生积极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使更多的本市生源考生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以下简称本市生源考生)继续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本市生源考生毕业后户口可迁回本市

  根据市公安局文件规定,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户口需要迁往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毕业后户口均可以迁回并回沪就业,按当年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手续为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迁出时的户口薄(如果原户口薄已经更换,无迁出记录,或因其他原因户口簿已经不在,则需到原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以及届时拟迁入的户口簿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落户上海手续。

  二、本市生源考生可得到相应的就业指导服务

  学生在毕业前一学期内,可凭身份证(复印件)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或登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下载就业信息登记表,按登记表说明要求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信息将由工作人员鉴证后进入到求职信息库,并可得到相应的就业指导服务。

  三、本市生源考生可在录取时适当加分投档和降分投档

  (一)2008年,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及征求志愿高校除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向外省市普通高校投档时,如外省市院校线上生源不足,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分别给予合成总分加20分投档的优惠(但必须达到学校所在招生批次的控制线)。加分投档也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即招生院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考生成绩仍然是合成总分(不含20分的加分),由招生院校按招生规则进行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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