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汇报的多媒体演示文稿;
(五)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
(六)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四章 科研项目归档时间及要求
第十一条 在召开验收会之前,科研项目完成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检查研究项目的归档材料是否符合召开验收会的条件,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召开验收会后一个月以内,科研项目完成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要求完成科研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将科研项目的重要归档材料上交局科技处,以后每个阶段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归档步骤为:
(一)研究课题负责人初步把属于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图纸等分类立卷,组成的案卷要能明确地反映科研活动的全过程。
(二)研究课题负责人会同科技管理人员将科研项目归档材料按次序编好序号,文本文档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刻制光盘,并认真做好卷内目录及备考。
(三)科研项目完成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将科研项目的重要归档材料按次序编号,文本文档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刻制光盘后,上交局科技处。
(四)科研项目完成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将科研项目归档材料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五)局科技处将各单位科研项目重要归档材料审核后送局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归档文件材料的原始记录一律用钢笔书写,装订整齐。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档案应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标明密级及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借阅要经过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的同意,重大项目及保密材料要征得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的同意方可借阅,借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借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沪市政技(97)715号文和沪市政技(98)990号文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