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源头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理安监申报手续时,单独审核文明施工方案,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城建监察等机构在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时,对照文明施工方案对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坚持分类管理,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工程概况牌和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名称、主要结构类型、管道口径、道路总面积和总长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施工平面图要标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产、生活、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设置的区域;大门进出口、便道以及水电的走向。
2.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临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不得在围挡之外堆放。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材料,应有序堆放,且不得超过24小时。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中,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须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
4.专项养护维修以及管线工程在进行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公示牌。有条件封闭的养护维修工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移动围挡,不得仅使用警示绳。因工程抢修等特殊情况不具备围挡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值班管理。在有落差的区域进行围挡时,应在周围设置符合标准的明显警示标志。工作井维修作业时,应在迎向交通通行方向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值守。机动车道井下作业时,应当在井上方和迎向来车方向延长线端点设置标志牌。延长线长度为:快速路不小于50米,主、次道路不小于20米。48小时以上的养护作业,应当对其作业区域范围实施围挡。与车行道相邻的围挡,应当采用挡板围挡;与人行道相邻的围挡,可采用警示带围挡。围挡和警示标志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