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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通知
(沪国税流[2008]3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4]103号)印发后,有部分单位反映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不够具体,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现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适用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抵免。
  二、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营业税税目相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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