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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3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改善相关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起,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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