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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行意见[失效]


  (二)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将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试点的职业(工种)名称以及培养、评价方案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组成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进行评估,并予以审核认定。

  (三)实施培训

  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培训机构,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及补贴培训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录“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手续,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网络信息维护。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应当严格按照经认定的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的相关规定,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督导评估。

  (四)评价考核

  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市技能鉴定中心相关要求设立本单位内企业鉴定所,经批准后,承担企业内鉴定申报、组织实施、鉴定所(点)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评价考核的管理。

  三、经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列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职业等级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经考核评价合格,按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凡享受企业内培训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享受其它政府补贴的培训。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所需的其余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补贴方式

  评价考核合格且符合补贴培训规定的在职职工,由申报考核评价的单位为其提出经费补贴的申请。经区县就促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经费下拨至申请单位。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企业及个人,凡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及督导评估。

  (二)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好活动的动员、申报、审核等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为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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