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行意见
(沪劳保技发(2008)2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55号)要求,现就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试点企业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先在本市部分企业中试点实行,在试点基础上,再向面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控股(集团)公司;
2、具有符合培训及考核评价条件的相关场地、设备、师资、管理人员等。
3、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及表彰激励制度。
(二)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标准,且在本企业中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包括企业特有职业(工种),以及试点企业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实施方式
(一)制定方案
企业应根据各职业(工种)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结合职业标准,制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等。评价方案应明确评价的项目、内容、方式等,其中理论知识可采用考试方式,操作技能可采用考核或考核评审结合等方式进行。对于试点企业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在职业标准的知识技能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的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培训和考核的内容,调整比例一般在30%-40%左右。方案具体要求及格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