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8)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进一步推进2008年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技能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扩大竞赛规模
1、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等技能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强宣传和发动,广泛开展不同职业、层次、类型的技能竞赛。
2、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和由区(县)、主管局、大型企业(集团)、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职业等级,可扩展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3、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可申报参加三级(高级)技能竞赛。
4、市技能竞赛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队,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国家、国际技能大赛。
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对竞赛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
1、技能竞赛成绩合格的选手,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技能竞赛成绩位于本职业(等级)参赛选手总数前10%的,在设定技能竞赛等级的基础上还可晋升一个等级的职业资格。
2、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前10%晋升者除外),可直接申报高一等级的职业鉴定(其他申报条件按规定执行)。
3、在技能竞赛等级为三级(高级)及其以上的市级一类竞赛或技能竞赛等级为三级(高级)及其以上且参赛人数大于50人的市级二类竞赛中荣获第一名的在职选手,可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4、市级一类竞赛团体奖将根据区(县)、主管局、大型企业(集团)、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参赛单位团体选手的获奖情况,按技能竞赛职业(等级)分类颁发“2007-2008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团体金、银、铜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