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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修正)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执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洪沟等水体的保洁,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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