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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政办发〔2005〕101号)、《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政办发〔2007〕105号)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为健全与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促进高水平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待遇的对象是指:按照规定在本市市区同一统筹地区参加了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经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市区困难人群。包括: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保人员)。
  (五)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六)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七)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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