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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五、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提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分析,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简化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提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水平。要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实现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
  六、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要充分认识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总结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研究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效缓解因工资拖欠引发矛盾的作用和对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意义。劳动保障、财政、法制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租赁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等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苏州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劳动关系和谐
  市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诚信企业培育机制,全面开展争创“A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要按照“同一标准、同一要求、同一步骤”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并要将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重要的评定依据。要在健全A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培育机制基础上,对A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和社区加大培育力度,组织区内企业分析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状况,相互借鉴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找出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推动区域整体劳动关系的和谐。
  八、推进以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的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所有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并向职工公开。要进一步推进以工资协商为核心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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