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转发给你们。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含市区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107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28元,普调总增发额不高于107元。
3.各县级市及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小集体及其以下人员、退养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经过换算补缴等方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等享受养老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可由当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另行确定,并报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4.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此次增加后平均养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平均养老金的50%。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为1331元,平均养老金的50%按666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