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我市家政服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家政服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员基本知识、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幼儿、照料老人、看护病人及护理孕妇与产妇等基本服务技能。
中级家政服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员基本知识、家庭礼仪、操持家务、保育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病人及护理孕妇、产妇与新生儿等专业服务技能。
高级家政服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员社交礼仪、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娱乐等专业服务技能。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依法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家政服务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
(二)建议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家政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据《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家政服务协议(见附件二),家政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三)家政服务业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市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必须严格审核拟从事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对上述“三证”不全的人员,不得从事家政服务。
(四)经营者应对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对有意从事家政服务且已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或已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对服务人员实行登记,并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档案。市家政服务协会对会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为服务人员缴纳保险,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经营者应为服务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家政服务经营者应依法为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程序、工伤认定和保险待遇等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