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是为青年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而建立的职业见习(实训)基地。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单位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挑选。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企业需能为大学生提供相应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并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按照企业和青年双方自愿的原则,组织青年进入企业进行实践活动。3 年内,全市建立100个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
(十一)实行创业见习(实训)补贴。创业见习(实训)补贴,统一作为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青年创业见习(实训)补贴主要用于实训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实训学员综合保险费等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放宽“小企业”准入门槛。对初创的小企业,要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为3 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项目,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等,并放宽对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
(十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市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 个月,第7 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 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本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 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制定。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四)加大信货支持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是各类失业人员创业起步的重要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限定在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2.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3.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掌握在3 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10万元(含区配套)。对贷款额度在5 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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