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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贷款的奖励机制。
  (五)全市培训1万名“准老板”。要进一步巩固我市作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成果,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扩大创业培训的规模,改进创业培训的手段,创新培训课程与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课程质量,着力培养创业培训师,探索建立创业实务操作的师资库。通过市、县级市(区)联动,完成1 万名从事微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准老板”培训任务。
  二、创新政策,提高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环境指数
  (六)营造全民创业的大环境,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创业的体制和机制。与积极就业政策相配套,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政策。保证创业权利平等、创业条件公平、创业过程公开、创业成果得到保护,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对各类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加大对创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信.息、公共服务和创业者能力培训上增加财政支出比重。对于创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一定的补贴与奖励,为合理配置创业资源,拓宽创业渠道提供条件。
  (七)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注册个体工商户是比较适合初始创业者的经营方式。要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市民选择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利用住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八)实施租金补贴、税收优惠。创业孵化基地是拟创业人员的孵化平台,由街道(镇)以上的机构建立。由各区将筹建方案报市有关部门,经评估合格后建立,并按规定使用创业引导性资金。孵化基地须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进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三年内予以租金补贴,并对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对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如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九)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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