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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确保5月1日起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编制《指南》和《目录》重要性的认识
  编制《指南》和《目录》,是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深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依法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建设为民、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
  二、编制基本要求
  (一)编制《指南》的基本要求。《指南》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详见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1.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2.主动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查询地址和网址等;
  3.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
  4.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程序和答复方式;
  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二)编制《目录》的基本要求。《目录》是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分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信息、人事信息、财务信息(详见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本)。《目录》所收录信息的产生时间不作上限要求,下限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底。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4月中旬,召开全市《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会议,对编制工作进行宣传发动,部署相关要求。
  (二)4月18日-4月25日,开展《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三)4月26日-4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指南》和《目录》汇编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准备。
  (四)5月1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指南》和《目录》,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各负其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市编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设置及职能等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确定相应的工作班子,组织推进本级政府《指南》和《目录》及信息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
  (二)统一编制规范。为建设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确保编制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严把质量进度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开展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指南》和《目录》要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确保编制质量。对影响全市编制工作进度或因工作不到位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编制完成《指南》和《目录》后,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发生变化、变更要及时更新,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动态监督机制,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公开。
  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本
  三.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
济南市__________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济南市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  .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       (地址:         ) 领取。
以下为参考说明,不列入正文。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四)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五)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干部公选公招条件、程序、结果等。
  (六)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等。
①信息分类依据《条例》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
  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其中,一级类目为6个固定类目,详见目录参考样本。
  各部门需扩展的类目由各单位确定。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 济南市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或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  .gov.cn)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        (地址:       )查阅。②类目级数根据需要确定,详见目录参考样本。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      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      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在      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       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_______________)查阅。
③具体内容根据《条例》第十五、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

  ④网上信息留存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条例》第十八条。
2、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             。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⑥统一标准格式文本。

  ⑦各单位根据业务要求确定具体标准。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省、市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⑧统一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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