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建设工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城市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建设工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及周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安排相对稳定的人员从事施工工地现场及周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二、保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及周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回填土方应当进行苫盖,无乱倒生活垃圾现象。
三、保持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围档干净整洁,围档板无破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粘贴。
四、工地大门建有洗车槽,施工车辆做到及时清洗车轮,保持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干净整洁。
五、从事建筑施工的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良好,按照规定加盖密闭设施,及时清除车箱内渣土砂石等,防止道路遗撒。
六、加强对施工工地现场管理,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按照规定清除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