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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城市绿地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绿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城市绿地环境卫生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二、绿地管理养护范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各种废弃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无明显的黄土露天现象。绿地环境应保持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树干及建(构)筑物等设施上无钉栓刻画、小广告等现象。
  三、绿地内水面应保持干净,无杂物,无漂浮物,对绿地内水面杂物应及时清除,并做到经常保洁。
  四、绿地内无死树、枯枝,花坛、色带、绿篱、垂直绿化应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
  五、绿地管理养护所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保洁。
  六、二级以上(含二级)开放绿地,应当按标准设置果皮箱等垃圾容器。
  七、按照规定进行扫雪铲冰。
  八、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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