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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险管〔2008〕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的年度认证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27日。

  二、认证对象

  本次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

  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在认证范围。

  三、认证地点

  (一)已转入社区(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

  1、居住在本地已转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办理认证或补认证手续。

  2、居住在异地已转入区管理的退休人员,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的,由邮局寄发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通知进行认证或补认证;通过其他方式领取养老金的,由所属区社会保险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下同)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或补认证手续。

  (二)未转入社区(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

  1、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认证手续。

  2、居住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认证手续。

  3、居住在异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的,由邮局寄发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通知进行认证。

  4、跨年度认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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