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 [2008]1号、宁财社 [2008]1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
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适当发放生活补贴的紧急通知》(苏劳社明电[2008]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对象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即市本级和五县区)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市区和江宁区继续执行“三挂钩一照顾”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表一:
市区江宁区 | 累计缴费时间 | 计发标准(元) |
第1 - 12个月 | 第13 - 18个月 | 第19 - 24个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547 | 533 | 518 |
满10年不满20年 | 574 | 558 | 542 |
满20年以上 | 601 | 584 | 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