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力度。按照“抓两头、控途中”的总体思路,市区、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实行建筑垃圾全程监督、联合管理、综合整治。严格施工工地源头管理,由市建委牵头,各区和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市容环卫等部门参加,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定额标准,实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和保证金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工地管理责任,严格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使用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征得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后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等。对拒不履行建筑垃圾管理法定责任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市、区重点工程要带头执行和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要求。加强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管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公安等部门和各区参加,强化联合执法,切实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跟踪管理,防止撒漏乱倒建筑垃圾;撒漏乱倒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快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建设,由市市容环卫局牵头,各区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认真做好建筑垃圾倾倒场(点)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市市容环卫部门牵头,与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研究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与标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化。市公安、城管执法、交通部门和各区要制定专项措施,切实加强散体物料运输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配套完备、方便使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完善各类环卫设施配置,提升环卫设施服务功能。各类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小区,城市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都要按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环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道路拓宽改造时,要对现有标准较低的环卫设施一并进行改造;因项目建设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要以不低于原来规模、标准的原则实施原址或就近补建。对环卫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区域、地段,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由所在区尽快组织补建。积极推行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环卫设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易产生垃圾死角的地区,驻地责任单位要尽快配建垃圾收集设施。提倡和鼓励商场、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推行环卫设施的标准化养护,提升环卫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实施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城肥处理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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