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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
(济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9·29”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以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迎接第十一届全运会,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人居环境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提升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水平,努力达到国内同等城市先进水平,创造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城市卫生环境。在第十一届全运会举办之前,我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实现道路保洁管理的基本全覆盖。主城区以内所有城建道路保洁率达到100%,主城区以外的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按照主城区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达到主城区管理保洁水平。
  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时、密闭、规范。主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率和密闭化运输率均达到90%以上,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无害化。
  实现公共环卫设施完善配套、整洁美观。做到环卫设施合理规划、精心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确保功能齐全、运行正常,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群众使用需要。
  大力发展环卫机械化,提高作业水平,改善作业形象。主次道路机扫率达到60%以上,冲刷洒水率达到95%以上;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提升道路保洁质量。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推行精细作业、精细服务、精细管理。逐步增配清扫保洁专用车辆设备,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率。按标准配备保洁人员,消除清扫保洁盲区。落实保洁责任区制度,强化作业单位以及区、街、居和保洁责任单位属地管理责任,巩固、提升重点道路、重点区域保洁质量,大力提升街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与施工工地、城区河道、集贸市场等薄弱区域的保洁水平。实施招投标的主次道路保洁由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作业单位按招标合同承担具体保洁任务;招投标道路以外的道路、街巷、开放式小区以及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的保洁,按照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规定,分别由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居)负责组织;各类施工、拆迁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道路的保洁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建设部门监督管理;城区河道水面与岸坡的保洁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市政公用、水利、园林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保洁由市场设置或管理单位负责,工商部门监督管理;城区绿地、景区林地的保洁分别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园林部门监督管理;停车场的保洁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公安交警部门监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上述以外其它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的保洁,由本单位或管理经营者负责。
  (二)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继续推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制度,取消袋装收集区域内临时垃圾堆放点,防止垃圾“二次污染”。未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的区域,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并及时组织清运。继续推行生活垃圾密闭运输,对各类垃圾运输车辆及时进行保洁维护,保持良好车容车貌。规范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妥善处理垃圾渗滤液、沼气和飘浮物,逐步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置。强化垃圾综合管理,消除主城区内生活垃圾死角。加强粪便收集、运输与处理的管理工作,规范粪便清挖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规范收费,做好化粪池清疏工作。生活垃圾收集由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村居)、物业小区、驻地单位负责组织。主城区内发现的生活垃圾死角,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于发现当日内落实责任单位,督促清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办(镇)负责清除。对易形成垃圾死角的地段、区域,由驻地街道办事处(镇)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由各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生活垃圾清运由街道办事处(镇)、村居和责任单位按责任分工负责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清运。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由市废弃物处理中心按规定集中处理。楼房等建筑物化粪池的清疏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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