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5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建设项目: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焦炭、火电(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物种引进、酒精生产、纸浆生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