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监督检查各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
(六)负责定期(每月)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意见。
第十二条 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细化工程前期安全风险研究、论证,为工程建设创造有利的作业环境。
在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提出消除危险源或实施技术控制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
设计文件和地下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凡没有详细设计图纸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特别是要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具体线路的实际情况,增加竖井等重点部位的勘探点密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做好新建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消除工程建设安全隐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组织工程建设沿线环境安全排查,明确风险源等级,建立风险源管理台帐,制定风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要组织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下孔洞探查,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地下孔洞探查结果,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要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交底,对工程建设涉及的风险源、地层孔洞、管线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交底,并形成安全交底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