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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充分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等功能,实现对联网单位的远程监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是提高消防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有力措施,也是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警务机制改革,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的必要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合力推进系统建设,努力提高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范围
  全市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分期分批加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具体范围是: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党政首脑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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