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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互利合作

  (十)推进银保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可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对单笔担保贷款实行银保风险比例分担,有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十一)创新金融品种。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二)提高审贷效率。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下浮。

  四、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设立或变更,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项目管理、决策管理、统计管理、资信评估、风险防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投资管理、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五)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担保机构要规范业务受理、资信调查、项目评估、项目评审、风险规避、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监控运行、付息还款、解除担保等操作规程,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在操作过程中要审保分离,分级审批,防止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准确掌握客户资源,控制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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