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人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步伐,逐步建成有较强融资能力、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组建机构;已经建立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条件、支持方式以及资金监管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07〕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以民间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三)积极开展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合作。积极发挥省中企投资担保公司、省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等省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输出功能,以地方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提升地方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提高全省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能力。市、州、县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级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业务支持。省级担保机构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担保机构运作状况、当地信用基础等情况,给予地方担保机构一定的信用额度,放大地方担保机构的信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