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华中电监局 省电力公司)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能中的落后生产能力,促进节源降耗,减少环境污染,加快小水泥整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现就对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500万吨,占目前全省落后产能(机立窑)的70%,任务十分繁重。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平稳推进小水泥专项治理,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现“十一五”末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占全省总产能90%的目标,是从根本上调整我省水泥工业结构、遏制水泥行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国家差别电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据此,制定我省实施小水泥差别电价政策,适当扩大小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范围。
(二)实施范围。
1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