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省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受省政府委托,承担为省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和协助省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项任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处为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民事(含经济,下同)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参与涉及省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四)受省政府委托,参与省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查以省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受省政府指派,参与、指导、协调、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