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是继续推进基层水管体制改革。乡镇水利管理站要按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按流域整合机构和人员,推进“以钱养事”改革;其他基层水管单位要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与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相结合,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创新水管体制,提高服务能力,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财务管理。对规模过小的村组,要根据地域条件,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安定和群众愿意的原则继续推进合并工作。采取村组交叉任职的办法,精减村组干部,规范村组干部工资和补助标准。村级干部人数严格控制在3-5人以内。加大对大湖区省定重点贫困村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实行民主理财,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取消村级招待费和报刊订阅限额制的规定,减少村级支出。要全面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提高村级财务的管理水平。

  (二)全面清理农民负担项目,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是严格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专门面向大湖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政策。“一事一议”筹资和“投工投劳”不准超过规定的标准,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行“以资代劳”。从2008年起取消大湖区的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用工,不准超范围和跨乡镇使用所筹资金和劳务。

  二是坚决取消地方自定的收费项目。村组生产性支出,包括集中排涝、防虫治病等,按照受益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分担,不准固定收取。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不准再以防汛抗灾的名义向农民收取防汛费抗灾费。不准再以公路建设、堤防整治的名义向农民集资收费。不准再向农民收取血吸虫防治费和村组运转费。

  三是规范经营性收费项目。灌溉经营性水费要按受益面积,计量、据实收取。不断完善灌溉经营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做到灌溉经营性水费计量征收。物价、水利等部门在确定灌溉水费标准时,不准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成本摊入水费。要稳定收费标准,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或计量收费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