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4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
根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减轻我省洪湖和洞庭湖湖区(以下称大湖区)农民负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力状况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政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的范围,逐步提高对大湖区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乡镇水管体制和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全省农村不同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综合改革,源头治理。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从创新体制机制着手,从根本上解决引起农民负担过重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适当增加政府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对于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益事业项目,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投入力度。
--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对于农民承担的公益性负担项目,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渐降低标准,直至最终取消。
--统一政策,以县为主。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区)为主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凡属县(市、区)政府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市、区)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经费,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要配备相应的财力。完善县(市、区)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不断提高乡镇财力保障水平,使乡镇财力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相适应。实行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大湖区困难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普遍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提高乡镇财政的管理水平,防止乡镇向服务中心和村组转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