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作用,省直工作队队长可以挂县(市、区)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不占现有职数),参加与农业农村工作有关的党委常委会、政府办公会议。各驻点县(市、区)要加强对省直工作队的领导、联系与工作衔接。驻点村的选择由工作队派出单位与县(市、区)共同商定,并报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办公室。
三、加强工作队项目资金管理
多年来,省直各工作队在省直单位和地方大力支持下,千方百计引进项目、争取扶持资金,为驻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也存在着项目资金管理不严、落实不好的问题,特别是个别地方将项目资金截留挪用,影响了帮扶项目的实施。对此,各地党委、政府和各工作队要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用在项目建设上,提高使用效率。
为支持省直工作队驻点村新农村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中,对省直工作队驻点村每年度安排10万元帮扶专项资金。帮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建立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任务,参与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各单位要把本单位业务工作与点上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驻点县(市、区)新农村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把组派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与建立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形成制度。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参照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组派办法,搞好本地工作队的组派。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实现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办公室设在省委农办,负责省直工作队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总结评比、联络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市、州、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业务指导。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市、州、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办公室除抓好本地工作队工作外,要加强与上级工作队办公室的联系,抓好驻地上级工作队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工作队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