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各级政法部门的办案干警要端正执法思想,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保护力度,对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要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通过提高救助能力,丰富救助手段,尽可能地减轻被侵害人遭受的各种痛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做好司法救助的各项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建设和谐湖北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发〔2005〕12号)和《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司法救助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省、市、县三级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基金),经费由财政部门预算拨款、政法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接受社会捐助三部分组成,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支持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解决好依法应属于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问题。不断充实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经费,积极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政法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并共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