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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有的上访群众由于受挫而情绪过激、行为失当,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群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健全对涉案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必须立足于我省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依照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创新思路,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经济救助机制。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湖北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经济救助机制。首先,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由党委政法委统一管理。其次,要研究制订科学、规范的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救助范围,规范救助程序,强化救助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关经济救助的规定。当前,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认真落实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社会保障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先予执行的规定,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等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加快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努力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面。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探索建立各项配套工作制度,保证法律的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拓宽援助领域,逐步降低援助标准,提高援助人员的素质,逐步实现“应援尽援”。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做好指定辩护人的工作。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要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法院要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告知、法律申请的转交以及配合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法律相关咨询制度,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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