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考核评估激励机制
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要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列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7年起,省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省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共性工作考核内容,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省直部门和单位评先达标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县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统计分析和事业单位年检,定期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情况、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以及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结合全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省政府设立机构编制管理专项奖励基金,对机构编制管理先进县市给予适当的激励。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政务公开网、“12310”举报电话等平台,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与答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