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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在选配领导干部时,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全省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事业机构,按照“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

  三、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审查审批、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回复等内容,增强公开的真实性、时效性,防止形式主义,真正做到机构编制信息按照规定范围全部公开、人员信息按照规定项目全部公开、诉求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全部公开、其他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全部公开。

  继续扩大和发挥机构编制公开的作用,推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员额,实行严格的编制分类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编制,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把不同编制混合使用。严厉查处以虚报、瞒报、伪造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的“吃空饷”行为。严格按编定员,锁定现有编制和人员,实行 “一人一编一卡”,确保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四、建立健全协调约束机制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编制、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确立机构编制的基础地位和把关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衔接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核批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及编制范围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要实行经费预算、核拨与编制挂钩;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与编制挂钩。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否则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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