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然保护区与农村生态环境。重点监察自然保护区各类生产和开发活动,生态多样性保护,野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以及生态农业建设、土壤与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开展对我市石臼湖自然保护区、大青山森林公园等保护区的生态监察,加强对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监管,开展农村面源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的生态环境监察。
(五)工作步骤。
市生态环境监察的试点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分3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8年3月-6月)
成立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召开工作动员会,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目标,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方案。
2.实施阶段(2008年7月-2009年6月)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良好氛围。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培训,完善相关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实现宏观管理职能与微观管理职能的有机分离。
(3)筹措资金,加强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建立专业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培养生态监察专业人员。
(4)结合生态环境监察主要内容和执法重点,探索建立符合我市产业特点的生态环境执法模式。
(5)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
(6)开展生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7)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档案。
3.验收阶段(2009年7月-10月)
迎接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对马鞍山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马鞍山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和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生态监察试点的日常工作。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监察试点工作。
(二)明确任务,密切合作。
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协同配合、真抓实干,把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定任务、定进度、定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我市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强化执法,扩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