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根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建委确定以下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
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
建筑门窗(幕墙)、防水材料专业工程,已经过招标的,不再进行材料招标。
属于招标人与总承包方约定的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范围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其他材料设备采购,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双方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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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标的方法。